被告人曾某经营了两家代办车贷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的高额房租、日常维护费用、员工工资等支出让她颇感压力!然而,要强的她,并不是想着关闭其中任何一家公司以节约成本,而是选择了高利贷借款继续扩大经营,其结果是债台高筑。
无奈之下,曾某选择了铤而走险。她想到了自己跟客户代办车贷业务时,客户留下的真实申贷资料以及用于收取银行贷款的银行卡及密码。于是,曾某带着客户留下的资料,试探着敲开了另一家可以办理车贷业务公司的门。由于需要客户本人到场,曾某又带着公司员工冒充客户本人,以伪造客户签名的方式骗取了车贷公司的信任,顺利申请了近6万元车贷。待车贷到帐后,因事先已掌握客户的银行卡密码,曾某立随即把钱转入自己的卡中。
前几个月,曾某还能拆东墙补西墙还上一部分贷款,后来资金吃紧,又逢车贷公司反复催要,当车贷公司上门讨要并要求与客户见面时,才发现申请贷款的根本不是客户本人!赶紧报了警。经查,曾某在2015年间便向自家公司的几名客户隐瞒银行已下款的事实,利用已知的客户密码将客户留存给自己用于收取银行贷款的银行卡中的贷款金额用来偿还自己的高利贷,盗窃数额达到50余万元。
该案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芙蓉区法院后,法院经过了开庭审理,以曾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合并执行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在通过任何中介机构办理与钱相关的业务时,切记不要将银行卡密码告知于他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保留好所有相关合同票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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