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目吃下500万元回扣债券承销“潜规则”被判刑
据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连云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汝凯因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判13年,罚金70万元。在被指控的单位受贿罪中,被诟病已久的债券承销“潜规则”再度现身。
1项债券发行回扣500万元
据裁判文书中显示,2011年,某公司拟发行第二期企业债券,华某乙证券公司为了承接债券承销业务,与某公司商定由华某乙证券公司作为债券主承销商,发债成功后,华某乙证券公司支付某公司回扣500万元。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张汝凯安排某公司实际控制的创亿公司以债券销售顾问费某名义与华某乙证券公司签订一份虚假协议。
某公司第二期企业债券发行成功后,华某乙证券公司转入创亿公司500万元。2013年,创亿公司将该笔500万元和其他收入一并作为可分配利润在股东间进行了分红,其中除交纳各项税费77.33万元之外,股东某公司、上海长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分红197.22万元、112.73万元、112.73万元。
从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张汝凯受贿罪庭审直播回顾来看,在其中涉及的华某乙证券公司为华林证券、某公司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公开资料显示,张汝凯正是时任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不过,对于这一指控,张汝凯并不承认,他在辩护中称,创亿公司账上的500万元是华某乙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让利,不是账外收受的回扣。但法院对此说法并不认同,“经查,华某乙证券公司为能够在获得某公司的债权承销业务中谋取竞争优势,承诺发债成功后给予某公司500万元作为回扣,某公司为华某乙证券公司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法院认定,该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一位证人张某丑证言, 2011年,新海连发展集团发布准备发行二期债券的消息,当时该联系人许某丙跟其提出,某领导同意由华林证券负责发行某债券,但集团领导希望华林证券能支持创亿公司500万元资金。张某丑和许某丙商定签订一个虚假协议,以支付“顾问费用”的名义将500万元打到创亿公司的账上,这是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向华林证券要的钱,创亿公司没有为华林证券提供过服务。
而许某丙也称,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张汝凯办公室里,张汝凯、张某庚和他商量华林证券的500万的事,因他当时是创亿公司的总经理,且其前期和华林证券谈的回扣,为缩小知情面,张汝凯决定放在创亿公司账上。这钱实际上是华林证券公司为承揽到某公司二期债券发行业务给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的回扣。
规模中小,华林证券投行业务承压?
根据《2012年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总额13亿元,担任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
记者翻阅了中证协发布的2011年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业务的数据统计,当年华林证券股票及债券主承销家数15家,位于第18位;总计金额156.5亿元,在81家证券公司中排名第20位,当年度指标排名中位数位54.79亿元。值得关注的是,当年度华林证券在股票主承销业务中颗粒无收,上述收入金额均来自于债券承销。
2012年,中证协并未就该项指标对外发布证券公司的业绩排名。
而中证协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债券承销业务专项统计中,23家证券公司作为绿色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或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人共承销发行21只产品,合计金额197.73亿元,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3只39.23亿元。5家证券公司承销发行5只创新创业公司债,合计金额30.20亿元。65家证券公司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合计中标金额2031.48亿元,合计中标地区16个。
其中,华林证券在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中实际中标金额9.9亿元,排名第40位;实际中标地区数量6家、排名第37;在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中均未有主承销商席位。
据wind数据统计,在投行业务中,华林证券作为中小型券商,业务发展有限。自2020年初至7月3日,华林证券仅有111个股票、债券主承销项目,其中,IPO项目2个,占市场份额约1.47%;可转债项目4个,占市场份额的3.08%;地方政府债项目105个,占市场份额0.94%;其他如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ABS、增发、配股项目均颗粒无收。
经纪业务仍是华林证券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据2019年华林证券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华林证券实现总营收10.11亿元,同比上涨0.98%;实现归母净利润4.42亿元,同比增长28.14%,扭转连续三年营收、净利双双同比下滑的局面。
从收入结构来看,实现信用及经纪业务4.70亿元,占总营收比重46.49%,是华林证券的主要收入来源;投行业务收入0.91亿元,占总营收比重9.04%;资管业务收入0.82亿元,占总营收比重8.08%;自营业务收入2.16亿元,占总营收比重21.39%。
当年券投行业务完成并购重组项目1个,ABS项目1个,新三板定增项目4个,财务顾问项目7个。华林证券表示,2019年,受经济增长放缓和债券市场违约频发的影响,公司进一步加强债券项目风险管理,提高了债券类项目的准入门槛,业务规模相应减少。
业内“潜规则”屡禁不止?
债券承销回扣在行业中,尤其是中小型券商中,一度成为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就在今年年初,湖北省高院也曾针对债券承销回扣做出刑事裁定,据裁定书中所述,武汉某投资集团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默许下属将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定给西部证券,并就每笔业务收取30%的债券承销收入作为回扣,两年时间内二人共收取1400余万回扣款项。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所有赃款上缴国库。
据业内人士介绍,
在此前投行业务“野蛮生长”的时代,大券商手握大部分资源,而中小型券商想要争取投行项目,给负责人送礼、回扣几乎已经是“潜规则”,回扣的比例往往在5%-30%间不等,与项目的热门程度关系密切。
2018年6月,证监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一规定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明确划下“红线”,对于以往的一些灰色地带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在规定执行后,确实在业务开展中会有特别注意,公司也专门组织了学习,对于这类行为明令禁止,公司对此事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过,对于此次华林证券在债券承销中回扣的行为,记者暂未在证监会官网中查询到相关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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