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_1

南宁市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据悉,南宁市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出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将《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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