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债务处理问题商业银行债务清偿顺序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商业银行债务处理问题的一些知识点,和商业银行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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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欠银行的债,银行欠谁的债?一个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自杀后涉及两千万债务怎么办?我们欠银行的债,银行欠谁的债?大家好,我是银行研究僧,专注银行领域,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只要了解清楚银行的利润模式以后,想必就能很好地解释银行欠谁的债的问题了。

一、中介式盈利模式从本质上来讲,银行就是中介,它是连接资金和资产的桥梁。所谓中介,它的主要使命就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资金在老百姓手中,资产在企业手中。一个有钱,没有合适的收益性资产;一个有资产可以赚钱,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推动。

银行的角色就是资金的枢纽,它拿到老百姓的钱,付息;把钱放给有需要且资质良好的企业,收息。在这一收一付之间,银行就获得了利润。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债务方是一个个存款户。一张张存单就是银行借老百姓的借款合同。

二、头寸调剂盈利模式头寸是指银行拥有的货币数量,这个词来自于民国时期,10个袁大头是一寸,简称“头寸”。在银行的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因为放款和揽储的不匹配导致部分钱没有放出去,或者款放得太多了。这个时候就需要与其他银行进行头寸调剂,也就是同业拆借。

资金多的银行,把钱借给资金少的银行,这叫拆放;同理,资金少的银行也会向资金多的银行,这叫拆借。

拆放和拆借都是有利率的,在这个模式中,资金多的银行就是资金少的银行的债主。

三、贴现盈利模式甲企业在A银行缴纳100万,获得了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半年后可以兑付。甲企业在贸易的过程中,把承兑汇票付给了乙企业,乙企业着急用钱,不想等半年再拿到钱,就去B银行贴现。B银行发现还有较长的时间A银行才能兑付,于是收了贴现利息,获得了银行承兑汇票。

在这个盈利模式中,由于半年的期限一到,A银行就需要向B银行支付100万,因此B银行是A银行的债主。

四、再贷款盈利模式再贷款是人民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让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模式。再贷款的利率比较低,一般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出现。

比如支小再贷款就是人民银行给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这些银行必须要将贷款发放至小微企业或疫情一线企业等其他人民银行要求的行业或企业。

在这个模式中,人民银行就是银行的债主。

总结:银行和一般的企业一样,要想做大,就需要足够的资金。更何况,银行本身就是经营资金的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银行也是有许多债主的。比如存款户、其他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等等。除此以外,如果从广义角度来说,为银行做科技开发项目的外包厂商在结清款项之前也是银行的债主。

如果你觉得我说得有道理,欢迎关注、点赞、转发,我在评论区等你。

一个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自杀后涉及两千万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下结论,假如他的债务纯是个人行为,与所在单位没有任何牵扯,就应当由他个人负责;但如果他所形成的债务,是在工作过程当中造成的,不管从手续上还是从所留痕迹上,都与所在单位有关,那样所在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原来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银行员工小陈的一个朋友,是做对外贸易生意的,因为公司周转需要大量资金,就与另一家贸易企业签订了融资协议,但对方需要一个第三方担保。小陈的朋友找了几家公司,没有一家愿意为其担保,在万般无奈之下,就想让小陈和银行领导通融一下,能否银行出面盖个章担保一下,自己公司资金回来之后,还了款担保合同也就失效了。小陈是从事银行工作的,当然知道担保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朋友一提出这样的想法,他就一口回绝了。他的朋友看这一招不成,就想了一个歪主意:他偷偷刻了小陈所在银行的公章,告诉融资方银行已同意提供担保。

在他们和对方签订融资协议的时候,打电话告诉小陈:公司有一项重要活动,为了体现公司的重视和对客人的尊重,想借用一下银行的会议室,请务必通融一下。小陈觉得对方是自己的好朋友,别的忙帮不上,用一下会议室这样的小事是可以帮的,于是,他也没问对方是什么活动,就爽快地答应了朋友的请求……。有一天,小陈的朋友带了十五、六个人,来到小陈所在的银行会议室,朋友还请小陈到会议室引见、介绍了与会的客人,小陈知道这是朋友的一次普通商务活动,坐了一会就离开了……。

又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小陈朋友的公司破产了,在清理债务的时候,债权方把小陈所在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经过后来的调查了解才知道,是小陈的朋友私刻小陈所在银行的公章,借用其银行办公场所,签订了融资协议,致使出资方造成了两千五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后经法庭审理,对原告方提供的人证、物证予以采信,小陈所在的银行因管理疏漏,在案件中承担相应责任,小陈为此也受到开除留用处分……。

再回到题主的这个问题上来,假如商业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挪用客户资金,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招揽社会集资,或是在借用别人资金时,有所在银行的凭证、印章等等,能体现与所在银行有关的证据,其所在银行也有相应的还款责任。假如有证据证明,其所欠债务用到了投资办企业,或购置了房产、股票、基金、债券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冻结、变卖,清偿所欠债务……。

当然,象这种情况都是比较复杂的,既然到了自杀这一步,一是当事人已感觉无路可走,二是临死前其资产一般会转移、变更。所以,债权人往往是血本无归,一点东西也得不到。果真如此,债权人就只好当做花钱买个教训啦!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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