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8万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提供借款97万元,2018年6月15日提供借款40万元,2018年8月9日提供借款15万元,2018年9月14日提供借款1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至2019年6月30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
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提供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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