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城镇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宁夏提高城镇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更新时间:2010-1-22 2:31:10 新华网银川1月21日电 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到73%和55%以上,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介绍,2009年,宁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和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到2011年,宁夏将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和60%以上。
通过提高参保群众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门诊统筹待遇等,宁夏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结余率原则上将分别控制在15%左右,城镇职工医保累计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累计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个月-9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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