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中国企业或只是“CCI案”冰山一角
9家中国企业或只是“CCI案”冰山一角 MBAChina “也许由于是清一色‘位高权重’的央企或大型国企,相对于之前的朗讯案、西门子案、摩根案,CCI案中‘受贿者’超越‘行贿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CCI案爆出后,一位网友如此评价。
2009年7月31日,美国司法部判定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和《旅行法》,并判处高达1820万美元的罚款,9家与该案有染的中国国有企业成为贿赂案件报道的主角,其中包括中国石油、中国海油、东方电气等等。
一方面是CCI主动坦白,另一方面,“涉嫌”的中国企业“拒不承认”。舆论的焦点从而被锁定在中国国资委正在展开的调查,以及美国法院的审判程序上。2009年12月8日,CCI的6名前高管将就其违反FCPA(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16项指控进行答辩或提供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控方的证据并非来自普通检察官的调查,而是来自FBI(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华盛顿区域办公室。负责该案的团队是FBI内部从事调查海外腐败案件的专业机构。
“最近,美国司法部指定联邦层面的执法机构对海外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研究,该执法机构实质上是FBI的一个部门。”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布内森说。
FBI介入并成立专门机构,这显示了问题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近5年来美国对FCPA的执行力度不断增加,种种迹象表明,奥巴马政府将继续布什政府对该法严格执行的做法,因而,前方也许会有逐渐深入的更多调查。
焦点
在CCI案的源头,问题的关键变为:是否还会有更多的“CCI案件”涌现?从这个意义上说,CCI案为我们敲响了海外反腐的执法警钟,证明了一种可以向我们施加无形压力的竞争机制的存在。9家中国企业可能只是更多案件的冰山一角。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布内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美国司法部公开案件之前,一般都已经进行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调查。而按照美国的执法程序,引入媒体监督之后的司法调查仍然会进行下去。”
从CCI案爆发的历程就不难看出端倪。
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早在1998年,CCI就已在全球开始了它基于贿赂的商业之旅。在CCI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中,这些海外受贿的主体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及阿联酋。#p#分页标题#e#
而从CCI早期爆出的案件来看,与中国企业的牵涉并不是特别明确。真正与中国扯上直接关系的案件肇始于2009年4月8日,CCI的6名前高管被提出16项违反FCPA的指控,其中包括CCI前总裁Stuart Carson及前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销售总监Hong (Rose) Carson(两人为夫妻关系)。后来美国官方的起诉书中提供的与中国国有企业相关的贿赂行为的证据,主要来自这两个人的邮件或其他记录。
这背后是一种顺藤摸瓜的调查方式,他们会一直查下去,不只是在一个案件中不断挖掘出新的内容,还能从供应商、经销商、顾问、中介机构身上再次发现新的线索。
曾任职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长达九年、有丰富的FCPA执法经验的Richard Grime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与美司法部同为FCPA执法机构的美国证监会,采用的一种调查形式是行业问卷,也就是如果有一家公司被发现违反了FCPA,则同类型、同行业的并且与该公司采用相同模式或使用相同代理商的公司都可能会收到调查问卷。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同样被这些公司使用。
“而美国企业普遍认为,相对于被司法部门调查出问题,主动报告会为企业赢得主动权和较轻的处罚。这两年FCPA涉案案例增多,也与美国企业主动报告的数量增加有关。”
Grime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按照FCPA,法律只对支付主体(行贿者)实施处罚,被动接受者(受贿者)并不在该法的惩处之列。”然而,在中国企业大批走向海外,着手品牌及市场建设,或游说并购的过程中,来自道德层面的尊严力量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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