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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条例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怎样理解
- 中国大力发展特许经营的措施
- 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O模式到期后资产归项目公司所有,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违背?
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统筹利用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财税支持、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防范等方面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怎样理解
经过招标方式中标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具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其有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生产:指生产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材料或设备提供:指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自行:是指本身主体具备独立法资格并且具备上述业务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不用再另行采购。注意投资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管理关系的其他关联公司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能力的不代表投资人自行具备这些能力。中国大力发展特许经营的措施
加快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对策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对公开义务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是保障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包括韩国、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法律。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很少有关于特许经营领域的法律条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特许经营法律条例。与此同时,还应大力提高特许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特许经营从业者的道德建设,强化信用意识。
第二,转变特许经营支持方式,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政府对特许经营的支持应从目前的贴息贷款和税收减免,转向建立市场法规和形成公平竞争机制.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联手对特许加盟进行动态管理,在工商注册、交纳税费时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不允许其频繁变更法人代表,提高特许企业规避特许加盟风险的能力。
第三,借鉴同际经验,提高同外企业进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门槛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同特许经营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同特许经营业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国外企业必将大举进军我同特许经营市场鉴于此,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应充分借鉴同际同行的成熟经验和经营管理方法,着力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此同时,政府应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及技术标准,避免业绩较差的国外企业进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良好氛围。特许经营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礼会各界对于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叫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为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埘特许经营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发展特许经营的重要意义.对守法经营的特许企业给予表彰,对违规经营的特许企业及时曝光,从而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良好礼会氛围。
第五.树立品牌彤象,开发具有特色的特许经营项目。在吸引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的各种因素中,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是两个最为重要的因素、企业只有开发出优质的产品,培育出卓越的品牌,才能使其经营转让权具有市场价值,从而对投资加盟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积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大力开发具有特色的高质量特许经营项目,以吸引社会各方投资者加盟特许连锁经营。
第六,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特许经营协会能够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特许经营行业的行规、行约和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商业信用教育与培训,逐步建立特许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缝康发展。
第七,完善特许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与传统的推销模式注重推销者个人业务能力不同,特许经营不仅重视个人的营销技能,而且更强调团队的管理和协作水平。鉴于此,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起适合特许连锁经营发展的管理机构,构建合理的特许经营组织架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管理,同时加大岗位培训和经营团队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谨慎选择加盟企业,建立有效的特许经营控制体系。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应根据自己的管理、指导能力谨慎选择加盟企业,加强对加盟企业资信状况的评估,选择加盟企业时做到宁缺勿滥,不能盲目扩张、过度膨胀,同时要避免泄露商业机密。此外,特许经营企业应合理使用胁迫权、付酬权、法定权、专家权和声誉权等各种权力,强化对加盟企业的监控和交流,建立有效的特许经营控制体系。
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O模式到期后资产归项目公司所有,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违背?
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O模式,应当是BOT(“建设-运营-转让”)合作方式投资特许经营项目,主要是根据是BOT的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BOT(“建设-运营-转让”)合作方式BOT(“建设-运营-转让”)合作方式,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该种投资通常是国际直接投资,也可以运用在国内的投资特许经营项目。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根据与内容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根据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下列内容: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国际投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对外国投资的管制问题;对国际投资的保护问题;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问题。国内立法。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关于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际投资的国内立法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资本输入的法律调整和对资本输出的法律调整。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包括国际投资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的总称。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如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求偿国籍原则等。如果单纯的国内投资者,适用的法律根据可能仅是国内的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该类合同涉及因一方是行政主体,在法律上称为行政协议(或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的行政合同,包括行政管理权限和财产债务清偿能力。例如,缔结政府特许权合同的行政机关需要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特许权,缔结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机关享有土地管理权限,缔结国家订货合同的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财政预算。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超越权限缔约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消极法律后果。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除遵循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行政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书面说明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行政理由、补偿方式和数额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对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说明文件内容不接受的,可以要求进行协商。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行政合同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写明变更或者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等事项。BOT(“建设-运营-转让”)的合法性一般来说,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的经营方式,项目公司经过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也就是说,项目公司具备了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因此,BOT(“建设-运营-转让”)具有合法性。他们之间的争议,在行政诉讼上称为行政合同(协议)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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