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早间发布重大利好
中央早间发布重大利好 更新时间:2010-2-5 0:05:24 国资委:国资监管重点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国资委决定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国资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统一要求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这是国资监管重点逐步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的又一举措。
根据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其中主要指标表由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五部分组成。
上市公司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填报完成后,应当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中央企业。
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全部披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基本运行情况,加强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促进国有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据了解,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资产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央企资产已接近18万亿元,其中80%的资产都已上市。
在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资监管重点也逐步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目前,国资委已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文件,初步形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动态监测系统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系统也即将投入运行。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国资委还要求,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做好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的同时,结合国内外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认真分析本地区、本企业范围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为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以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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