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47: 2014年厦门聚能集团公司、苏州中康公司、冠阳公司合作开发酒泉的20MW光伏电站,合同约定苏州中康电力公司分批次受让厦门聚能集团公司在光伏电站所有股权,并指定由冠阳公司总承包聚能公司在酒泉的20MW光伏电站EPC项目。然后聚能公司于合同生效后向冠阳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752万元。2016年11月,聚能公司20MW光伏电站已经取得的行政批准文件失效,冠阳公司是否返还预付工程款752万元?冠阳公司是否能索取总承包合同包含的1560万元居间费?
参考案件: (2019)甘民终598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聚能公司于2014年7月经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厦门聚能集团公司、苏州中康公司。聚能公司计划取得20MW光伏电站的政府批文。
二、2014年7月,厦门聚能集团公司与苏州中康公司签订《酒泉聚能风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苏州中康电力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款受让厦门聚能集团公司在聚能公司80%的股权,并指定由冠阳公司总承包聚能公司在酒泉的20MW光伏电站EPC项目。厦门聚能集团公司承诺于电站并网后3日内将聚能公司剩余20%股权以100万元价款转让给苏州中康公司。
三、2014年5月,聚能公司与冠阳公司签订《甘肃酒泉聚能2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冠阳公司对“酒泉聚能风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电项目”进行设计、施工、采购。合同固定单价8.61元/W,总价款17220万元。聚能公司于合同生效后向冠阳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752万元。冠阳公司承诺在2014年10月10日前取得备案批复、电力接入批复和可研批复,并且在同年9月15日前取得开工许可证,如冠阳公司未能在承诺时间取得相关文件,必须于同年10月17日前将预付款返还给聚能公司。
四、2016年11月,因厦门聚能集团公司的投资方式不符合政策要求,使得聚能公司已经取得的行政批准文件失效,导致聚能公司的光伏项目无法实现。
五、2017年4月,聚能公司以冠阳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甘肃酒泉聚能2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取得备案批复、电力接入批复、开工许可为由,要求冠阳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752万元及逾期罚息损失180万元。
六、2017年4月,冠阳公司以酒泉20MW
光伏
电站投资建设项目不能推进并实施为由,主张聚能公司应赔偿其居间费损失1560万元(包含于总承包合同中)。
七、法院判定,1、冠阳公司作为施工人并未取得电力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因此聚能公司与冠阳公司签订的《甘肃酒泉聚能2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冠阳公司应当返还预付工程款752万元。2、聚能公司作为电力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未严格审查承包人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其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聚能公司主张的逾期罚息损失180万元不予支持。3、总承包合同无效,其包含的1560万元居间费可得利益约定无效。
结论: 冠阳公司电力工程施工资质证书,20MW光伏电站总承包合同无效,冠阳公司应当返还预付工程款752万元,总承包合同包含的1560万元居间费可得利益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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